談疫苗智財權》 迷思三:讓藥廠自願授權就夠了?

原刊於 苦勞網
譯者 / 蘇子軒 台大醫院不分科住院醫師

迷思:自願授權的措施是足夠的。
真相:自願性的措施影響有限。

自疫情開始以來,企業被鼓勵藉由非強制性與自願性的智財權與技術捐助,來促進全球生產供應的開放取用以及權利。但是,仰賴企業自願性的意願與捐助所產生的效果有限。

製藥產業集體決定不參與WHO的「新冠肺炎技術近用池」(COVID-19 Technology Access Pool,簡稱C-TAP),此倡議鼓勵自願捐助智財權、技術、以及資料,來支持全球共享以及擴大新冠肺炎醫療產品的製造與供應。無國界醫生的近期研究從自願授權中汲取教訓,並指出:擁有智財權的企業可以採取限制性的授權條款,例如在有限的地理範圍內供應、以及其他限縮競爭與全球供應優點的條件。這種作法已經在大流行期間發生。

雖然阿斯利康與阿根廷、巴西、中國、印度、以及印尼的製造商簽署了授權協議以促進COVISHIELD──首批進入第三期臨床試驗的候選疫苗之一──的技術轉移,這些協議仍然籠罩在謎團中。已公布的有限細節則揭示了令人擔憂的條款。例如,儘管印度有多個疫苗製造商,這項授權僅限於印度血清研究所(Serum Institute of India,簡稱SII)。此外,印度血清研究所被禁止供應給中高收入與高收入國家──阿斯利康最有利可圖的市場。阿斯利康與巴西的公有研究機構奧斯瓦爾多·克魯茲基金會(Fundação Oswaldo Cruz,簡稱Fiocruz)達成協議,使阿斯利康有權在2021年七月宣布「大流行已經結束」。這意味著在2021年七月以後,阿斯利康可以向政府與其他買家收取更高的價格,儘管疫苗是由公共研究與投資所資助

如前所述,在瑞德西韋(remdesivir)被認為是潛在治療時,吉利德以其自願授權的策略讓全球一半的人口無法取得此藥物。其他主要的疫苗和治療的開發者,例如輝瑞/BNT和再生元製藥,則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將技術授權或轉移給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商。

製藥企業的這些行動表明,仰賴他們的慈善與有限的自願行動,並非這次全球疫情的解方。有鑑於這些共同挑戰以及製藥產業拒絕常規提供不具排他性的、全球範圍的授權來促進全球的醫療普及,政府在處理這次全球危機時必須如同他們近二十年前所做的:在HIV/愛滋病流行期間,在《杜哈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下支持臨時的豁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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