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疫苗智財權》迷思六:開發中國家做不出疫苗?

原刊於 苦勞網
譯者 / 蘇子軒 台大醫院不分科住院醫師

迷思:就算智財權障礙被豁免,開發中國家也沒辦法不靠技術轉移生產新冠肺炎的醫療技術。1
真相:過去認為全球南方國家的科學/技術能力有限的假設已被證明是錯誤的。

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商已一再證明他們先進的科學與技術能力。開發中國家既存的研發與製造能力,因而對新冠肺炎醫療工具供應的充足性和可持續性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跨國企業有限度的行動以及整體而言不願意分享新冠肺炎的醫療技術、加上高收入國家在豁免智財權的討論中的不作為和阻撓,顯示了維持結構性的障礙,如何被優先擺放於讓全球有需要的人們平等取得對抗新冠肺炎的醫療工具之前。

開發中國家的研發與製造能力被完全低估不是新鮮事,也在過去被證明是錯誤的。當多數國家在1980年代無力將B型肝炎疫苗納入他們的疫苗計畫時,印度的先夏生技(Shantha Biotechnics)尋求技術轉移來加速開發過程而被拒絕。它獨立地開發了基因重組B型肝炎疫苗、以每劑低於一美元的價格供應疫苗、並供給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簡稱UNICEF)和國家的疫苗計畫。

當製藥企業聲稱,重組結合型疫苗的技術對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商來說太過複雜難以掌握,印度、南韓、以及中國已開發了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給孩童。

目前,一家印度製造商是開發不需要超低溫冷鏈的潛在新冠肺炎mRNA疫苗(這類疫苗通常需要超低溫冷鏈)的領頭羊。一群中國的研究者也在研究耐熱的新冠肺炎mRNA疫苗。

其他機制和介入措施,包括對特定醫療工具的技術透明化和完全轉移,是重要且可以在豁免智財權的同時予以鼓勵的。迄今因為整體意願的缺乏和不充足的政策介入,將新冠肺炎醫療工具的技術轉移給開發中國家製造商的狀況仍然有限。

事實上,如果無條件地、不具排他性地提供技術轉移,開發將會更快速。然而,即使沒有技術轉移,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商也能在沒有專利障礙或專利到期時生產複雜的產品,例如重組和結合型疫苗、針對癌症等疾病的單株抗體、以及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RT-PCR)檢測平台。豁免智財權若被准許和使用,將能促使法律障礙被免除,進而使用開發中國家既存的產能。

結論

政府應該掌握主導權,並履行保護公眾健康以及確保醫療普及──包括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間──的核心義務。

新冠肺炎TRIPS豁免智財權的提案妥當地處理了法律上的障礙,來最大化治療與預防新冠肺炎所需的醫療產品的生產和供給。在疫情期間,豁免的時間和涵蓋的新冠肺炎相關技術都是有限度的。基於自身國情而認為豁免智財權沒有必要的國家,大可選擇不要使用它,而非在WTO中的共識決過程加以阻撓。


1. 最近《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的社論甚至說:「不確定開發中國家是否有能力製造大規模、複雜的技術,像莫德納的mRNA疫苗或是禮來(Eli Lilly)的單株抗體雞尾酒療法──更別說是分銷出去。」詳見:https://www.wsj.com/articles/a-global-covid-vaccine-heist-1160582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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